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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473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出資唆使乙將丙殺害,乙應允,甲交付給乙一張丙的生活照。某日夜 晚,乙見丙出門跑步,遂埋伏在暗處槍擊之,乙見丙應聲倒地後迅速離開現場。實際上倒地死亡者並非為丙,而是身形與丙非常近似的丁。試問甲、乙應負何刑責?(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ina(112高考人事上榜)

乙的部分
(一)乙射殺丁的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1. 客觀上,乙開槍射擊丁的行為與丁的死亡結果間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因果關係。
    惟主觀上乙誤丁為丙,發生等價客體錯誤而誤殺,依照法定符合說,此種錯誤在評價上並不阻卻行為人之故意,因此乙仍具有殺人故意,主客觀構成要件均成立。
2. 乙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的部分
(一) 甲教唆乙殺丙的行為,卻誤殺成丁,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第29條參照)
       1. 有疑問者係,甲的確客觀上具有教唆乙的殺人行為,主觀上也有教唆故意和教唆既遂故意,惟甲是教唆乙殺丙的既遂故意,但乙發生了等價客體錯誤殺了丁,此是否會影響到甲的教唆故意? 茲分述如下:
          (1) 教唆未遂說:此說認為行為人乙發生客體錯誤,對於教唆者甲而言,丁的死亡並非全然是受甲的教唆指示,教唆犯甲應成立打擊錯誤,對於乙未殺死丙的行為論乙教唆殺人未遂罪,而對於乙射殺丁的行為有預見可能性的範圍內成立過失致死,再依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2) 惟管見採個別化理論,此說認為關鍵在於教唆犯甲是否有將被害人認定的任務交給被教唆人乙判斷,如果肯定,則在預見範圍內乙發生的等價客體錯誤,依照一般人社會生活之經驗,此錯誤亦是在預見範圍中,則教唆人甲即成立既遂罪。
          (3) 本題中,甲將丙的生活照提供給乙,惟乙是在夜間且躲在暗處行動,依照一般人的社會經驗都可知在光線不充足之處的視線會變得不佳,且雖有丙的生活照但只依據照片就判斷是否為當事人實屬有困難,對於可能發生誤認一事也是在合理範圍內德可預見之情形,因此管見以為甲對於乙發生客體錯誤一事,應無法阻卻其教唆故意,故成立本罪之教唆故意殺人既遂犯。
        2. 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