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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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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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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1935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41935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對乙有新臺幣(以下同)55 萬元的貨款債權,在二年消滅時效將要屆滿之時,向 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 55 萬元。甲不知在將起訴狀提出於管轄法院前第九日, 乙已經意外過世,繼承人為其配偶丙及獨女丁二人。嗣後,法院及甲確認乙過世一 事,甲聲明變更被告為丙、丁二人,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reda 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