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以下同)120 萬元,並主張其於民 國(以下同)104 年 7 月 6 日委由訴外人丙交付 120 萬元予被告,擬為某土地買賣契 約的預付款,嗣後因該買賣契約不成立,被告受領該款項為不當得利,其得請求被告 返還該 120 萬元。對於收受丙交付 120 萬元及不當得利的主張,乙一概否認。對於乙 收受丙交付 120 萬元及其並無法律上原因等二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