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120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A地所有人,A地毗鄰B國有土地,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約定乙先支付甲A地價金,甲移轉A地所有權予乙,再申請公私有畸零 (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由乙向訴外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財署)申購B 地,申購程序費用由甲負擔,該B地價金以每坪 32 萬元計算,如核定的申購價格每 坪低於 32 萬元,乙應給付其差額予甲,反之,則毋庸給付。之後乙以每坪 19 萬元 向國財署標得B地面積共 18 坪,扣除申購程序費用及乙繳交的款項後,甲主張乙尚 應給付甲 240 萬元,乙則以系爭買賣契約就B地價金給付的約定,係以向國財署「申 購」為前提,然而他是以「標售」方式取得,自與所約定給付價金的要件不合,因 而拒絕甲的請求,甲因而依系爭買賣契約的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 24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乙買賣契約成立
1民法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誤載無礙真意。
經查,b地32萬 ,核定申購。所稱之核定申購,就探求真意,應指與國採數申購、購買之意思,並非僅限於申購之買賣方試
二甲主張有理由,法院應判以給付
主張給付有法律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