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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120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乙、丙三人於 2014 年 12 月間結伴前往日本旅遊,由於旅費耗盡而起歹念,三 人經過協商後,決議以製造假車禍騙取金錢之方式行騙。某日,由甲故意衝撞日本 人 A 所駕駛之轎車,乙與丙二人佯裝路人,當 A 下車觀看甲受傷狀況時,乙與丙二 人在旁吆喝,聲稱甲受傷嚴重,若賠給甲醫藥費,就可不報警處理,A 信以為真, 當場付給甲日幣 30 萬元,甲乙丙三人見計畫得逞,迅速離開現場。A 思慮後感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日本警方偵辦後,依詐欺罪逮捕甲乙丙三人,嗣經日本法院依詐欺 罪各判刑 2 年確定移監服刑,在 2017 年 2 月間服刑期滿後遣送回臺。試問:甲、乙、 丙三人遣送回國後,我國法院應如何處斷?(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kai050536

抱歉了各位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學者解釋為必須為"集團"

而且題目為"臨時起意" 所以不構成加重詐欺罪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甲乙丙之行為,按我國刑法之規定,可能成立339條28條普通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1. TB: 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客觀上甲乙丙施用詐術,使A陷於錯誤,A因而處分其財產,造成財產損失;主觀上,甲乙丙具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2. 甲乙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
  3. 是否該當第339-4條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詐欺罪加重要件:
    1. 本款加重事由,主要係因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將更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要重,故加重處罰
    2. 然有論者指出,本款關於「三人以上」的解釋操作,應結合目的與犯行持續性作為基礎,亦即,將立法說明提及的「集團、組織性」摻入判準中。倘僅是偶發性的一般共同正犯型態,非三人以上團夥為了不只一次的詐欺目的而結合,則仍應以普通詐欺罪的共同正犯評價
    3. 據此,本題甲乙丙三人應僅成立普通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乙丙之行為,是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1. 第3、4條屬地原則:X 行為地與結果地皆在日本,不適用
  2. 第6、7條屬人原則:X 非公務員,不適用 最輕本刑非3年以上,不適用
  3. 第5條保護原則世界法原則:X 非第5條各款所保護之法益,亦不適用世界法原則

(三)綜上所述,甲乙丙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於日本執行期滿返台後,自不得適用第9條之規定,再由我國法院處斷

詳解 提供者:thes40423

同2F,我也是用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