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 X 自動化設備廠商,就半導體晶片測試系統開發多軸多轉向測 試設備機台申請發明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 X 發明專利。甲主張:乙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於 111 年 2 月間將系 爭 Y 設計向智慧局提出「旋動式模組化檢測設備」之 Y 專利申請,並於 112 年 6 月 1 日獲准公告為 Y 發明專利。惟自甲於 110 年 11 月 至 111 年 1 月間,與丙公司接洽中之電子郵件可知,該設計圖之構想、 客製化之要求、包括系爭設計及冷凍系統修改與機台功能性組合等,皆係由甲之員工丁所發想,故甲係Y 專利之真正專利申請權人,而 Y 專利既經智慧局核准公告,則甲應實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乙則以:系爭 Y 專利請求項中之驅動模組、馬達及傳動機構等技術特徵,已被其他發明專利案所揭露,其係為所屬技術領域已公開之習知技術;而其餘請求項所涉及之技術特徵,皆為乙所欲解決技術問題之技術手段,或達成功效產生構想而提出,故其方屬對 Y 專利具有實質貢獻之單獨發明人。甲對 Y 專利並無實質貢獻,非該專利之發明人,不得請求乙將 Y 專利移轉登記為甲所有。
經查:丁係屬於甲之員工,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對系爭 Y 專利之 部分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確具有實質貢獻,亦即丁就系爭 Y 專利請 求項 1 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而其他 Y 專利請求項 2 至 7 之部分技術特徵,係間接或直接依附請求項 1,包含系爭 Y 專利請求項 1 之全部技術特徵,故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 至 7 之部分技術特徵亦具有實質貢獻。
試問:甲向法院提起確認乙之 Y 發明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甲與乙共有,有無理由?請特別就專利法有關共同發明人與職務發明之概念及其專利申請權歸屬問題,詳加論述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