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可程式化 X 控制裝置」發明專利 (下稱 X 專利)之專利權人,在其專利權之期間內,乙公司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 X 專利技術導入該公司之開發工具(下稱 Y 產品)供其客戶使用,甲主張系爭產品落入 X 專利所含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權,因而訴請乙公司與其公司之負責人,應負專利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惟乙公司則答辯,系爭請求項全部技術,因屬習知之先前技術,不具新穎性。縱使其具有發明專利之新穎性要件,系爭專利係既有技術之簡易組合之物,亦足以證明系爭請求項並不具進步性。但甲另主張多年來已經多家國內知名公司參與授權並應用系爭 X 專利技術於其產品之中,因此可見,X 專利因取代先前技術之產品,而獲得商業上成功之進步性發明。試論如何判斷有關發明專利進步性之要件,如已被證明不具進步性,則 X 專利之獲得商業上成功與否,有無將之作為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