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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國籍法規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33525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由於成為外國人的養子,而需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請依國籍法有關規定,說明甲 應該經由那些程序才能完成喪失國籍申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喪失國籍的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
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不得喪失國籍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例外不喪失國籍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撤銷喪失國籍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
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回復國籍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
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未成年子女隨同回復國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詳解 提供者:louise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
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
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