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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國籍法規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33525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外國人甲女於民國 99 年 8 月 1 日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完成結婚手續後,欲申請歸 化為中華民國國民。請問甲女應如何申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

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

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4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

    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

    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

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