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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司法人員、104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4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4年海岸巡防人員、104年移民行政人員考司法四等_監所管理員(男)#41653
科目:司法◆監獄行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監獄行刑法係國家執行徒刑與拘役等自由刑之主要依據,請說明監獄行刑法的主要 目的與功能為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追考生

答: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茲就主要目的與功能說明如下法: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目的係指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一)透由行刑促其改悔向上:運用教誨、教育等處遇使其改悔向上 1、施以教誨、教化:對收容人施以教化,促其改悔向上。 2、陶冶其身心:透由作業①訓練謀生技能②養成勤勞習慣③陶冶身心。 3、宗教輔導:運用宗教力量,潛移默化改善心靈 4、家庭輔助:藉由親情的凝聚力量,使其改悔向上。 (二)透由行刑促其適於社會生活:利用各種科學化行刑技術,學習各種謀生技能及知識,使其能適於社會生活。 1、處遇:用累進處遇規定,訂其責任分數,處遇由嚴至輕,以達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2、衛生: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導遵守個人及公共衛生,養成良好習慣出獄自然適於生會生活 3、教育:教化應注重社會生活之知識與技能,使其出獄後適於社會生活 4、訓練謀生技能歐 5、日間外出:使收容人得以夜間和例假日返監執行的中間性處遇,使其具有社會競爭之能力。 6、更生保護:調查更生保護事項,協助其融入社會生活 (三)結論: 主要係指藉由監禁措施教育,矯治受刑人,促其再社會化,並可嚇阻社會上潛在犯罪人,不敢犯罪。

詳解 提供者:陳崇哲
改悔向上 適於社會生活
詳解 提供者:陳文憲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拘役徒刑之目的 拘役徒刑之執行目的,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監獄行刑法之功能為矯正及教化監獄之受刑人,並能嚇阻社會起在犯罪人
詳解 提供者:陳文憲
監獄行刑法之功能: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拘役徒刑之執行目的,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目的:為嚇阻社會潛在犯罪人,及監獄中之受刑人,目的在於減少犯罪率
詳解 提供者:陳文憲
1:例如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拘役,徒刑之執行目的,使受刑人改悔向上 2:監獄行刑法的功能在於能夠防止社會潛在犯罪人,也能嚇阻監獄內的受刑人
詳解 提供者:小書生
一,懲罰應報:滿足被害者及家屬心中不平情緒,使加害人受失去自由,為其作為付出代價 二,隔離:將犯罪者隔離於社會中,使手法之人免受威脅 1.選擇性隔離:主張罪刑嚴重者或慢性犯罪者加以隔離,保衛社會安寧 2.一般隔離:擴大適用對象,適於一般犯罪者(短期刑需特別注意) 三,嚇阻:貝加利亞邊沁認為人類是有理性和慾望的,需藉由刑罰來嚇阻犯罪 1.一般嚇阻(潛在犯罪者):藉由法律皆是刑罰、犯罪行為,以威嚇預防犯罪 2.特殊威嚇(預防再犯):對犯罪人採假釋嚴格審查、獨居監禁(並達到嚇阻三要素,快速、確定、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