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茲就主要目的與功能說明如下法: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目的係指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一)透由行刑促其改悔向上:運用教誨、教育等處遇使其改悔向上 1、施以教誨、教化:對收容人施以教化,促其改悔向上。 2、陶冶其身心:透由作業①訓練謀生技能②養成勤勞習慣③陶冶身心。 3、宗教輔導:運用宗教力量,潛移默化改善心靈 4、家庭輔助:藉由親情的凝聚力量,使其改悔向上。 (二)透由行刑促其適於社會生活:利用各種科學化行刑技術,學習各種謀生技能及知識,使其能適於社會生活。 1、處遇:用累進處遇規定,訂其責任分數,處遇由嚴至輕,以達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 2、衛生: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導遵守個人及公共衛生,養成良好習慣出獄自然適於生會生活 3、教育:教化應注重社會生活之知識與技能,使其出獄後適於社會生活 4、訓練謀生技能歐 5、日間外出:使收容人得以夜間和例假日返監執行的中間性處遇,使其具有社會競爭之能力。 6、更生保護:調查更生保護事項,協助其融入社會生活 (三)結論: 主要係指藉由監禁措施教育,矯治受刑人,促其再社會化,並可嚇阻社會上潛在犯罪人,不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