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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司法人員、104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4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4年海岸巡防人員、104年移民行政人員考司法四等_監所管理員(男)#41653
科目:司法◆監獄行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之規定,規範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為何?又依 據同細則第 82 條之規定,當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有那些情形時,可被認定有妨 害監獄紀律之虞?(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追考生

答:受刑人藉由發送書信,與家庭保持聯繫,以達穩定情緒,放心接受各項矯治,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一)書信之內容:監獄行刑法(以下以本法代之)施行細則第81條 1、使用文字、語言限制: (1)原則:使用本國語言文字,不得使用符號或暗語。 (2)例外:但盲啞之受刑人,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之文字或語言。 2、代書限制: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時,由監獄人員代為書寫,由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代書人員記述其事由並簽名 3、文稿投寄: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無妨礙監獄紀率和信譽者,得准投寄報章雜誌。 (二)書信被認定妨礙監獄紀律之虞: 1、內容有虛偽不實,造成他人受騙,形成不安壓力之虞。 2、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有妨礙之虞 3、內容有暗號符號,檢閱人員看不懂,有影響囚情之虞。 4、內容有串供、湮滅證據或脫逃之虞。 5、內容有描述監內位置設施、警戒設備等,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6、要求寄入過多金錢,不符勤儉之本質 7、是否有違反本法第18細則第1項第1、2、3、4、6、7、9款之虞。如不服從管教違抗命令。

詳解 提供者:陳文憲
細則81條規定:接見與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號,不識字者可由監獄人員代為書寫
詳解 提供者:陳文憲
1:受刑人發送書信內容不能有監獄規範,透漏監獄人員姓名及住址 2:當受刑人有透漏監獄內的建築規範及監獄人員之工作或者有逃獄之嫌疑可被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
詳解 提供者:小書生

當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有以下情形時,可被認定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 (1)內容虛偽不實,造成他人受騙不安壓力之虞 (2)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有妨礙之虞 (3)內容有暗號,使檢閱人看不懂,有礙囚情之虞 (4)內容有串供,湮滅證據或逃脫之虞 (5)內容有描述監內設備位子,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6)要求寄過多金錢,不符勤儉之本質 (7)是否違反第18細則第1項第1、2、3、4、6、7、9款之虞,如不服管教違抗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