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受刑人藉由發送書信,與家庭保持聯繫,以達穩定情緒,放心接受各項矯治,茲就相關說明如下: (一)書信之內容:監獄行刑法(以下以本法代之)施行細則第81條 1、使用文字、語言限制: (1)原則:使用本國語言文字,不得使用符號或暗語。 (2)例外:但盲啞之受刑人,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之文字或語言。 2、代書限制: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時,由監獄人員代為書寫,由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名者,由代書人員記述其事由並簽名 3、文稿投寄: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無妨礙監獄紀率和信譽者,得准投寄報章雜誌。 (二)書信被認定妨礙監獄紀律之虞: 1、內容有虛偽不實,造成他人受騙,形成不安壓力之虞。 2、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有妨礙之虞 3、內容有暗號符號,檢閱人員看不懂,有影響囚情之虞。 4、內容有串供、湮滅證據或脫逃之虞。 5、內容有描述監內位置設施、警戒設備等,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6、要求寄入過多金錢,不符勤儉之本質 7、是否有違反本法第18細則第1項第1、2、3、4、6、7、9款之虞。如不服從管教違抗命令。
當受刑人發送書信的內容有以下情形時,可被認定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 (1)內容虛偽不實,造成他人受騙不安壓力之虞 (2)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有妨礙之虞 (3)內容有暗號,使檢閱人看不懂,有礙囚情之虞 (4)內容有串供,湮滅證據或逃脫之虞 (5)內容有描述監內設備位子,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6)要求寄過多金錢,不符勤儉之本質 (7)是否違反第18細則第1項第1、2、3、4、6、7、9款之虞,如不服管教違抗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