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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國立中正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國際法組:國際私法#99850
科目: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聲請人 X(我國籍女性,住所台北市)與相對人 Y(美國國籍男性,住所爲密西根州 人)於2005年6月結婚,同年生下一子 A(美國國籍)。之後XY一家會在台灣短 暫生活,在Y被服務單位調回美國後移居美國加州,Y於2007年離職後舉家遷 居回密西根州。此後在Y無工作難以維持生計的情形下,雙方婚姻關係發生破綻,Y於2008年1月向密西根州英格翰郡法院提起離婚訴訟。X於2008年6月 帶著未成年子女回到台灣居住。

密西根州法院於 2008 年所下的離婚判決確定,未成年子 A 由 XY 共同監護 惟X與A既已返回台灣定居,共同親權的行使在現實上諸多不便,X遂向台北 地方法院聲請改定單獨行使與負擔對未成年子A之權利義務。 Y在美國離婚 訴訟判決確定後音訊全無,所在不明。

注意: (以下關於美國法所述者爲真,請在判断中加以引用) 按密西根州的 Conflict of Laws(衝突法,相當於大陸法系的國際私法)衝突法,關 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與負擔問題,應由與子女最佳利益具有最密切關聯性、 且能爲最有效與妥當司法判斷之有管轄權的法院,適用法庭地實質法決之。此法 理,要無特別情事,一體適用於州際與國際間的涉外私法問題。

問我國法院應如何判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