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針對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中應包含哪些內涵,以下將依序列點並陳述: 1.保密: 與案主工作過程中,從確定為本人之服務對象開始而後的建立關係、會談直至結案,皆應遵守保密原則。除為使服務對象能放心與工作工作外,此也應身為工作者本身應盡之工作任務。若非必要之時,不得對外洩漏服務對象之任何訊息。 2.以案主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3.尊重並促進案主自決 4.協助案主理性分析並作最佳選擇 5.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之關係 6.利益迴避 7.要收取費用應事先告知案主
社會工作系以人的尊嚴與價值為核心,促進全民福祉,協助個人、團體、社區發展,謀求社會福利的專業工作。而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係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7條由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定,以作為社會工作師的實務指引,以及處理倫理申訴陳情之基礎。以下則依題意,進一步說明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一)社會工作師應基於社會公平、社會正義,以促進案主福祉為服務之優先考量。
(二)社會工作師應尊重並促進案主的自我決定權,除為防止不法侵權事件、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外,不可限制案主自我決定權。案主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或無法完整表達意思時,應尊重案主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人之意思;除非前開有權代理人之決定侵害案主或第三人之合法利益,否則均不宜以社會工作者一己之意思取代有權決定者之決定。
(三)社會工作師服務時,應明確告知案主有關服務目標、風險、費用權益措施等相關事宜,協助案主作理性的分析,以利案主作最佳的選擇。
(四)社會工作師應與案主維持正常專業關係,不得與案主有不當關係或獲取不當利益。
(五)社會工作師基於倫理衝突或利益迴避,須終止服務案主時,應事先明確告知案主,並為適當必要之轉介服務。
(六)社會工作師應保守業務秘密;案主縱已死亡,社工師仍須重視其隱私權利。案主或第三人聲請查閱個案社會工作紀錄,應符合社會工作倫理及政府法規;否則社會工作者得拒絕資 訊之公開。但有下列特殊情況時保密須受到限制:
1.隱私權為案主所有,案主有權親自或透過監護人或法律代表而決定放棄時。
2.涉及有緊急的危險性,基於保護案主本人或其他第三者合法權益時。
3.社會工作師負有警告責任時。
4.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
5.案主有致命危險的傳染疾病時。
6.評估案主有自殺危險時。
7.案主涉及刑案時。
8.社會工作師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事先告知案主收費標準,所收費用應合理適當並符合相關 法律規定,並不得收受不當的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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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則適用對象為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之服務機構及負有督導、考核、監督、協助社會工作職權者,均應尊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且核心價值為以人性尊嚴為核心價值,努力促使案主免於貧窮、恐懼、不安,維護案主基本生存保障,享有尊嚴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