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而訂頒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其法律性 質為何?未經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該表所列之警械,法律責任為何?試分別論述 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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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下同)第1條: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此為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所訂立之法規命令,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依據本法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訂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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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命令
(2)製造、運輸、販賣非刀槍之警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持有非刀槍之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刀槍類警械依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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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行政程序法之解釋,此法之性質屬法規命令。
2.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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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是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而該規格表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二、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訂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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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警械條例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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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或持有該表所列之警械是違反法律層級的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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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法具有行政作用法性質,,屬全國性警察法制之一。
二.未經許可定制,售賣,持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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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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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及規格表是行政院依照警械使用條例所制定,視為法規命令也是授權命令.
2.此法規也是法規命令,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是內政部依照警械使用條例所制定,其中規定可訂製售賣持有之警械為警棍、警銬、電擊器、防暴網為限,而其中內政部可授權給警政署、直轄市/縣轄市警察局辦理警械之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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