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37條 土地登記指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內容.程序.規則.異議處裡.資料提供等規則事項,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二)土地登記應登記權利內容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1.所有權 2.地上權 3.99年8月3日前發生的永佃權 4.不動產役權 5.典權 6.抵押權 7.耕作權 8.農育權 9.依照習慣成形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