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論最高法院檢察署當初設立特別偵查組之目的(8 分)、廢除原因(7 分),以及廢 除後之因應措施(10 分)為何?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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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偵組廢除原因分述如下:
1、特偵組影響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
2、違反行政上機關與職務不兩立原則
3、概括條款明訂特偵事務管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4、檢察官具有司法屬性,沒有再設置特偵組的必要
5、違反再議程序及案件管考制度
(三)依105年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修正案,廢除特偵組後之因應措施為
讓各級檢查署在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案件等,得借調專業人員協助辦案,也能在高檢署檢查長及檢查總長的指定下,讓檢察署跨區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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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偵組設立目的:
1.設立依據:
民國96年,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設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2.管轄:
(1)重大貪瀆案件(包含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軍職)。
(2)選舉案件(包含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等全國性選舉)。
(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所指定之案件。
(二)特偵處廢除之原因:
特偵組於民國106年1月1日廢除,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先生提出廢除特偵組之五大原因:
1.影響檢察官之內部監督機制。
2.違反機關與職務不兩立原則(即組織與作用不兩立)。
3.檢察總長指定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4.檢察官本身即具司法屬性,故並無再設特偵組之必要。
5.違反再議程序(特偵組無上級再議機關)。
(三)廢除特偵組後的因應措施:
1.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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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讓檢察總長可以挑出精明能幹的檢察官精挑出幹練的檢察官,調度相關專業支援人士對於總統副總統和各部會首長及高官所為貪瀆事件積極的做偵辦調查,以利社會安寧,維持市場經濟自由,維護民主憲政體制,增進國人對於司法的信任
特偵組廢除的原因:檢察官為司法官,有獨立的偵查階段與權力行使,因為國家資源有限,依法阻絕法務行政的干預,不論犯罪層級如何,皆能無顧忌地進行偵查。特偵組同樣必須經過一二三級審查制度,如此必會造成事務重疊,檢察官權限有無上限概括條款,也對於人們接受管轄上法律程序的保障,故無需有特偵組設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