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偵組廢除原因分述如下:
1、特偵組影響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
2、違反行政上機關與職務不兩立原則
3、概括條款明訂特偵事務管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4、檢察官具有司法屬性,沒有再設置特偵組的必要
5、違反再議程序及案件管考制度
(三)依105年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一修正案,廢除特偵組後之因應措施為
讓各級檢查署在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案件等,得借調專業人員協助辦案,也能在高檢署檢查長及檢查總長的指定下,讓檢察署跨區辦案。
(一)特偵組設立目的:
1.設立依據:
民國96年,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設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2.管轄:
(1)重大貪瀆案件(包含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軍職)。
(2)選舉案件(包含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等全國性選舉)。
(3)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所指定之案件。
(二)特偵處廢除之原因:
特偵組於民國106年1月1日廢除,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先生提出廢除特偵組之五大原因:
1.影響檢察官之內部監督機制。
2.違反機關與職務不兩立原則(即組織與作用不兩立)。
3.檢察總長指定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4.檢察官本身即具司法屬性,故並無再設特偵組之必要。
5.違反再議程序(特偵組無上級再議機關)。
(三)廢除特偵組後的因應措施:
1.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