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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男)、法警(女):法院組織法#64157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論我國各種訴訟之審理原則。(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民事訴訟審理原則:

1.處分權主義:

(1)訴訟之開始: 採當事人主導,不告不理原則。

(2)審判之對象及範圍: 即訴訟標的,例如: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第179條之不當得利及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等。

(3)訴訟之終結: 由當事人主導。

2.辯論主義:

(1)針對事實:

A.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B.當事人皆不爭執之事實(如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80條),毋庸舉證,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2)針對證據:

法院應自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加以調查,並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3.直接審理原則:

法官須親自接觸「原始證據」。

4.言詞審理原則:

法官須以言詞辯論方式審理,透過言詞辯論之內容形成判決心證。

5.公開審理原則:

審理應公開。

6.併行審理原則:

審理集中化及併行審理。

(二)行政訴訟審理原則:

1.處分權主義。

2.職權調查(探知)主義:

(1)調查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

(2)探知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撤銷訴訟,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之訴訟,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非為維護公益之訴訟,採辯論主義。

3.直接、言詞、公開審理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參照。

(三)刑事訴訟審理原則:

1.無罪推定原則。

2.不自證己罪原則。

3.罪疑唯輕原則。

4.直接、言詞、公開審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