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審理原則:
1.處分權主義:
(1)訴訟之開始: 採當事人主導,不告不理原則。
(2)審判之對象及範圍: 即訴訟標的,例如: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第179條之不當得利及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等。
(3)訴訟之終結: 由當事人主導。
2.辯論主義:
(1)針對事實:
A.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基礎。
B.當事人皆不爭執之事實(如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80條),毋庸舉證,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2)針對證據:
法院應自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加以調查,並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3.直接審理原則:
法官須親自接觸「原始證據」。
4.言詞審理原則:
法官須以言詞辯論方式審理,透過言詞辯論之內容形成判決心證。
5.公開審理原則:
審理應公開。
6.併行審理原則:
審理集中化及併行審理。
(二)行政訴訟審理原則:
1.處分權主義。
2.職權調查(探知)主義:
(1)調查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
(2)探知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規定,撤銷訴訟,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之訴訟,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非為維護公益之訴訟,採辯論主義。
3.直接、言詞、公開審理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參照。
(三)刑事訴訟審理原則:
1.無罪推定原則。
2.不自證己罪原則。
3.罪疑唯輕原則。
4.直接、言詞、公開審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