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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年地方考四等_地政#30800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述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特點。(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uweeipyng

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兼取「權利登記制」與「托倫斯制」,依據我國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可知,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特點如下: (一)強制登記主義 土地之登記原則上採強制登記,對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辦理土地總登記。 例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則上採任意登記,但經登記,再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即須採強制登記。 (二)實質審查主義 登記機關對於登記案件,須審查證明無誤後,使得為定之登記,經審查有誤,應令其補正或駁回。 (三)土地權利採「登記生效」及「宣示登記」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不經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 權。 (四)登記具公信力 土地法第43條:已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之效力。 (五)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並應於簿面標明某鄉(鎮、市、區)或某地段土地或建 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地號或建號,登記簿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 (六)登記完畢發給全利書狀 登記完畢,如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應發給所有權狀;如辦理他項權利者,應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登記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地證機關得就所之收登記費,提存百 分之十為登記儲金,專備賠償之用 (八)完成規地地價程序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登所有權時,應同時依法申報地價,以此項地價為法定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