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提出之基本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載有被繼承人死亡之戶籍謄本 4.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於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 之理由書代之。 5.繼承系統表 由申請人依民法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錯誤或遺漏致受損害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6.權利書狀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證影本各一) (二)特殊文件: 1.拋棄繼承: (1)於民法修正前:繼承開始時在民國74年6月4日前,應檢附拋棄繼承相關文件(法院准予備查函、親屬會議紀錄 、拋棄書),拋棄繼承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並於拋棄書簽名。 (2)於民法修正後:繼承開始時在民國74年6月5日後,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 2.遺囑繼承:遺囑(正影本各一) 3.分割繼承:分割協議書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4.權利書狀遺失: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