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910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敘明遷徙登記之種類、應辦理遷徙登記及得不辦理遷徙登記之情形。(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joyce_liang12
遷徙登記:遷入,遷出及住址變更登記。 應辦理遷徙登記:由原鄉遷出達三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由他鄉遷入達三個月以上,應辦理遷入登記。 得不辦理遷徙登記之情形如下:在國內就學,服兵役,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護安養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 出境達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情形的不為遷出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家屬。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詳解 提供者:aabb123
16.17.18
詳解 提供者:kuolijie
遷徙登記分為:遷出、遷入、住址變更和出境滿兩年之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