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理性選擇的理論內涵,試敘述如下:
(ㄧ)由克拉克和康尼斯提出,認為犯罪係由犯罪人考量個人和情境因素所做的決定,是自由意志、功利主義、理性選擇的結果。
(二)理論內容:犯罪人是有理性的,但此理行為有限度的理性,認為犯罪是犯罪人對於犯罪的所得和損失經過思考後所進行的行為,理性思考項目又分為犯罪性與犯罪行為兩種結構因素,這些思想基礎源自於18世界的古典犯罪學派。
二、用犯罪性與犯罪行為結構因素解釋投資詐欺的成因,試分述如下:
1、犯罪性的結構因素分為三種:
(1)經濟機會:代表著可以得到利益的機會,行為人覺得從事投資詐欺會比普通行為得到的利益更大,便會實行。
(2)學習和經驗:做決策的過程中,犯罪人取決的是對於此項行為所擁有的經驗以及以往的學習,並因學習和經驗知道何時要把握機會、何時該小心。
(3)犯罪技巧與知識:犯罪人如果掌握到高超的犯罪技巧即可增加犯罪的成功率並減少被逮捕的機會。
2、犯罪行為的結構因素分為三種:
(1)犯罪型態的選擇:犯罪人進行犯罪時要選擇使用何種行為。
(2)時間地點的選擇:對於時間地點的挑選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結果。
(3)標的物的選擇:合適的標的物會增加犯罪的成功率。
3、綜上所述,犯罪人從事投資詐欺的行為是透過理性的結構因素考量所做的決定,在從事詐欺行為時也會因過往的經驗讓行為人得以一次比一次使用更高超的技巧選擇讓自己成功的技巧,最後也會因成功的結果使得行為人反覆的從事詐欺行為已獲取更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