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涵:
一般化犯罪理論以犯罪(Criminal)與犯罪性(Criminality)為該理論之基礎內涵,下論述之。
- 犯罪(Criminal):
行為層面,人人皆可犯罪、無專業性、暴力、詐欺、滿足個人利益之行為。
- 犯罪性(Criminality):
個人特質層面,尋求短暫立即享樂,無視長遠後果之傾向,而犯罪性最大特徵是「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
- 低自我控制(low self-control):
(1) 成因: 家庭缺乏教養,父母的「卓劣育兒技術」,為主要原因;而後學校與家庭之間的不合作,亦會影響孩童社會化過程,低自控一但形成,終生不會改變。
(2) 特徵: 衝動性、冒險性、短視近利性、漠視性、力量性、非語言協調性。
(二)酒駕行為:
依一般化犯罪理論之觀點,下方敘述之。
- 酒駕是一種危險和無視長遠後果的行為,一個選擇酒駕的個體意味著具有較低的自我控制水平。
- 酒駕是因為一時的快感或衝動而選擇駕駛,此外如果這些個體在成長過程中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管和教育,他們的自我控制能力可能會更為薄弱,更容易受到衝動和誘惑的影響。
- 因此,酒駕可以被解釋為缺乏自我控制的結果,而這種缺乏自我控制可能是由於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未能獲得足夠的監管和教育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