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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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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_地政#2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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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_地政#29014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_地政#29014
科目:
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請說明: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申請期限與逾期申請的罰則為何?並請舉一例說明不 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以扣除的情形。(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陳雅琳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期限為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繼承為六個月,逾期罰則如下: (一)
詳解
提供者:chyting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及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自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詳解
提供者:Zhe Hong
買賣移轉登記為一個月為限 逾兩日為價金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其20%之罰金 遺產繼承登記為六個月為限,但依不能情事之由可聲請三個月為限 逾依照公告地價一%為基準單位,最高不得超過20%為限
詳解
提供者:Rku.
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扣除情形
(內政部92年12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116-2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