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意義: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民860)
二、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如下:
(一)債務人:基於債之關係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人。
(二)設定義務人:提供為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所有人或第三人。
三、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建築物屬一有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民876,民838-1有相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