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高等三級暨普通考普通_地政#29014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問土地登記簿的他項權利部若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其中的債務人和設定義務人所 指為何?若有土地上有建築物,但是僅以土地設定抵押權,未將建築物共同擔保, 將來若實行抵押權拍賣土地時,地上建築物與土地應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Zhe Hong
應先確認債務人實際債務狀況,是否還有債務,或是其他項權利部分尚未塗銷登記,則債務人應依其登記日期為優先求償順位。 則建物依照物權法律保障,不得一併拍賣,其地拍賣時房屋所有權人可依第一順位優先承購權人,承拍其地。 優先承購權於接到拍賣通知書,一個月內應一併檢附法院拍賣通知書與優先承購證明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 若放棄承購應填寫放棄承購證明書,一併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詳解 提供者:how0813

一、抵押權的意義: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民860)

二、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如下:

(一)債務人:基於債之關係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人。

(二)設定義務人:提供為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所有人或第三人。

三、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建築物屬一有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民876,民838-1有相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