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其不 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 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a)至少由分類至不同節之二種貨品所組成。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視為同一套。 (b)為滿足特定需要而由不同產品或貨品組成。 (c) 包裝方式適合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而不需再包裝(例如:裝在盒子或箱子內,或固定在板上)。 “零售”不包括產品銷售後經進一步製造、調製,再包裝、合併或併入其他貨品後,將再銷售之商品。
“零售用成套貨品”僅涵蓋成套組合貨品,該等個別貨品將一起售予最終使用者,例如,不同食材包裝在一 起用於調製成即食可食用之菜餚或餐點,供購買者消費,即是一種“成套包裝供零售用”。 參照準則三(乙)分類舉例如下: (1)(a)由麵包夾牛肉(不論有無乾酪)所做成之三明治(第 16.02 節),與馬鈴薯條(炸薯條)(第 20.04 節) 打包一起,所組成之成套食物,歸類在 16.02 節。 (b)由一小包未煮之義大利麵(第 19.02 節),一小包磨碎乾酪(第 04.06 節)和一小罐蕃茄醬(第 21.03 節), 同置於一紙箱。同時一起使用,可做成一道成套的義大利麵餐。 本準則不包括可選擇之數項產品包裝在一起的組合,例如: 一罐蝦子(第 16.05 節),一罐鴨肝(第 16.02 節),一罐乾酪(第 04.06 節),一罐培根薄片(第 16.02 節), 與一罐小香腸(第 16.01 節);或 一瓶烈酒(第 22.08 節)及一瓶葡萄酒(第 22.04 節)。 上述兩種例子及其類似的產品組合,應依個別產品分別歸列其本身相對應的節。這也適用於例如由一個玻璃罐 裝即溶咖啡(第 21.01 節),陶瓷杯(第 69.12 節)及陶瓷碟子(第 69.12 節)包裝在同一紙盒內零售的組合。 (2)理髪器具包括一副電動剪髪器(第 85.10 節)、一杷梳子(第 96.15 節)、一把剪刀(第 82.13 節)、一把 刷子(第 96.03 節)與一條毛巾(第 63.02 節)同置於一皮匣子(第 42.02 節)內: 應分類於第 85.10 節。 (3)製圖器具包括尺(第 90.17 節),圓盤計算器(第 90.17 節),畫圖用圓規(第 90.17 節),鉛筆(第 96.09 節)與削鉛筆機(第 82.14 節)各一,同置一塑膠包中(第 42.02 節): 分類於第 90.17 節。 上述之成套貨品,可以按其構成主要特性之組件歸列稅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