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種類:
一、1049、1050之兩願離婚登記(即協議離婚) 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乃以書面並具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由雙方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二、1052判決離婚登記: 有法定事由使得為之,如責任歸屬於一人,僅他方得請求判決。與有過失之情形,則以過失程度較低之人得向過失程度高之人提起。
三、1052-1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調解、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為登記。(此為求慎重,並不浪費社會資源)
於戶籍法之規定:
規定於第9條、第34條。
申請人: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判決、調解、和解或其他離婚已生效-當事人之一方
應注意者係不得以利害關係人、書面委託他人為申請(此參45、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