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民法規定,離婚類型如何?其中何種離婚須辦理離婚登記?其要件為何?戶籍法中關於離婚登記之規定如何?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分為兩願離婚 法院調解和解 裁判離婚
均須辦理結婚登記
兩願離婚:書面協議 兩名證人親聞雙方當事人真意並簽名 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民法1052-1 法院得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戶籍法 48-2 催告不成 得逕為登記 包含 法院調和解裁判確定之身分登記
詳解
一、離婚類型:
兩願離婚、裁判離婚
二、兩願離婚之要件:
實質要件:須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合意,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1049)
形式要件: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民法1050)
三、裁判離婚:
依民法105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理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四、戶籍法於關離婚登記之規定:
1.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3.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或於驗證後,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
詳解
4554
詳解
民法離婚種類:
一、1049、1050之兩願離婚登記(即協議離婚) 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乃以書面並具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由雙方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二、1052判決離婚登記: 有法定事由使得為之,如責任歸屬於一人,僅他方得請求判決。與有過失之情形,則以過失程度較低之人得向過失程度高之人提起。
三、1052-1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調解、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為登記。(此為求慎重,並不浪費社會資源)
於戶籍法之規定:
規定於第9條、第34條。
申請人: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判決、調解、和解或其他離婚已生效-當事人之一方
應注意者係不得以利害關係人、書面委託他人為申請(此參45、47條)
詳解
協議離婚
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須二人同時前往戶所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