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二、其用意在於確定人民法律關係,避免因為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造成法律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