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區免稅商店,指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之都市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之免稅商店(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2款)。
(二)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出境或過境旅客,其免稅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同辦法第8條1項):
1.關稅部分:依關稅法第61條2項保稅貨物原貨攜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2.貨物稅部分: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1項2款運銷國外者,免徵貨物稅。
3.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3款規定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其稅率為零。
4.菸酒稅部分:依菸酒稅法第5條2款運銷國外者,免徵菸酒稅。
5.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依菸酒稅法第22條之1準用同法第5條2款運銷國外者,免徵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