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 A 地,甲之其他金錢債 權人丙及丁分別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將 A 地拍賣所得價金新臺幣 (下同)300 萬元,按乙、丙、丁所申報之債權額(均為 200 萬元) ,各分配 100 萬元。乙主張丙之債權為假債權,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而獲勝訴判決確定。執行法院應如何重新分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