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研究#32742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是評估公務人員工作績效的方法,各國有其不同的施行方式,以 達到提升工作效能的目的,試分述英國、德國及日本三國的考績制度及其可供我國 學習之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德國:優良尚可劣四等,並無考績獎金

1.  德國考績非由聯邦公務員法制定,而以行政命令定之;賦予各機關更大裁量空間,能適其業務性質、事務內容自行辦理考核,相較我國由銓敘部統一擬定致生之僵固性,

2.  過去表現與未來潛力二面向探究

(1)過去表現:工作成就、工作方法、專業知識與社交能力

(2)未來潛力:宏觀周延之判斷力、決策力、創造力、抗壓力、領導裡、組織管理能力

(二)日本:SABCD

1.  考績等次具人數限制,如:考列A等不得超過受考人之15%、考列B等不得超過壽考人之30%;我國法制無明文規定,故有浮濫甲等情事,難發揮獎優汰劣之考核實益。

2.  特別考核,針對試用人員考核,以試用期間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能隨時辦理;我國任用法20條亦有相關規定,肯認政府用心。

3.  新制考績內涵,包括能力評核績效評核,並於期首與期末各辦理一次面談,使雙方在坦承公開資訊情況下,使考核更為客觀、與可信度。

(三)英國:分為合格(1-3)與不合格(45),無考績獎金但有績效獎金與升遷

1.  各部與各職行機構有權決定其人員之考績制度,稱之為個人考評,包括績效評量與個人潛能評核

2.  績效獎金與升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