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告甲與被告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期間,因為兩造有商談和解之可能, 兩造向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後因無法達成和解,甲遂具狀向 法院聲請續行訴訟程序,法院指定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為言詞辯論期 日,然該期日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乙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反而拒 絕辯論。試問:乙為前揭行為之訴訟法上效果為何?法院如果因為訴訟 進行的結果已有心證,為了結案,可否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因 乙拒絕辯論後,應如何處理後續之訴訟程序?(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