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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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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10311
> 申論題
三、原告甲與被告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期間,因為兩造有商談和解之可能, 兩造向法院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後因無法達成和解,甲遂具狀向 法院聲請續行訴訟程序,法院指定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為言詞辯論期 日,然該期日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乙並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反而拒 絕辯論。試問:乙為前揭行為之訴訟法上效果為何?法院如果因為訴訟 進行的結果已有心證,為了結案,可否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因 乙拒絕辯論後,應如何處理後續之訴訟程序?(3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乙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由乙委託甲 銷售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不動產,依 據系爭契約第 16 條規定「雙方同意以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嗣後甲認為乙故意不與其覓得之對象簽約,向乙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請求乙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 金,試問:本件房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然原告卻向臺北地院起訴,本 件臺北地院對本件是否具有管轄權?理由為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款 是否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又當事人是否得主張不受該約款之拘束? 又當事人簽署契約中雖有合意管轄之規定,有那些例外規定可以主張不 受合意管轄條款拘束之情形?(30 分)
#472373
二、甲因為與乙發生車禍事故,受有手臂挫傷之傷害,遂起訴請求乙賠償其 所受之損害。甲起訴時,考量裁判費的問題及證明其損害範圍之困難性, 遂先為一部請求,訴請被告乙給付新臺幣(下同)40 萬元。試附理由回 答:甲為一部請求,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法院應否請甲表明是否為全部 之請求?本件甲起訴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何種類型?於 進入訴訟程序前有無其他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之機制?倘本件甲 一開始一部請求之金額為 100 萬元時,法院應踐行之第一審訴訟程序是 否會有不同,理由為何?又法院審理期間,乙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 出書狀為答辯,甲遂表明追加請求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並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法院是否應判決甲全部勝訴?又關於此判決有無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之必要?(40 分)
#472374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551684
一、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 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本 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 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 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 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 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 分)
#551683
三、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 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 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 ,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 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 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551071
二、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乙抗辯 甲主張之買賣契約無效,並稱:若法院認為該買賣契約有效,因甲積欠 乙借款 300 萬元屆期未還,可與價金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認定甲主張 之價金債權與乙主張之借款債權皆存在,200 萬之範圍互相抵銷,判決 甲敗訴。請問:第一審勝訴之乙能否提起上訴?假若第一審判決後無人 上訴而使判決確定,乙就對甲之借款債權可否起訴請求?(40 分)
#55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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