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學習障礙之鑑定基準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金寶山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第 11 條
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