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的規定為何?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即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第二項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蕭關機關定製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ㄧ.舞台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ㄧ般爆竹煙火及舞台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之排炮.連珠砲.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解答 都這樣亂回的嗎
依第十七之一條,分述如下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臨時儲存場所.
前項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 但保持距離確有困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二,有防止陽光直射及雨水淋濕之措施
三,臨時儲存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應由專人看守,施放活動結束前不得擅離.
四,周圍設置專業爆竹煙火,嚴禁火源及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五,臨時儲存場所放置專業爆竹煙火等物品,應有防止被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所生火花引燃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