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消防法規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一)明火表演之定義:明火表演,指已產生火焰、火花、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二)表演申請前之規範:應於表演活動開始前三十日,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核定,取得證書後,使得為之。
1.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影本
3.公司登記證明
4.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5.表演計劃書
6.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7.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三)違反明火表演規定時,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得按次處罰,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檢查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明火表演之定義如下: 以產生火焰、火星及火花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二、表演前申請規範為: 依消防法第14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該場所之管理勸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不得以產生火焰、火花及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三、違反相關辦法之處罰內容如下: 依消防法第41條之1: 違反第14條之1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之區域、時間、地點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拒絕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