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航法第五十條規定,民用航空業者應取得國際航權及時間帶,並持有航線證書後,方得在指定航線上經營國際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民航局應設置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或委託中立機構,辦理機場時間帶分配;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航線證書上應明定期航線之起訖經停地點﹑業務性質及期限。
第一項國際航線分配及包機之審查綱要,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及時間帶管理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其航線之許可證及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之專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