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航法第四十條,領有航空器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維護,並應於飛航前依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如不適航,應停止飛航;檢查員或機長認為不適航時,亦同。
依民航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責安全之責,並依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務作業,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其飛航:
一﹑航空人員未持有效檢定證。 二﹑航空器駕駛員生理﹑心理狀態不適合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