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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32415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張三欲經營移民業務,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授權法規命令之規定,說明張三 申請移民業務機構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要件及其申請程序為何?(15 分)以及其 得經營那些移民業務?(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入出國移民法55, 公司的申請程序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
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
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
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
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
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一個月
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
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第 56 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 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 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 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 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 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 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 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 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 關收費數額表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

第 57 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二、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程序、應備文件、實收資本額、負責人資格 、專業人員資格、數額、訓練、測驗、輔導管理、保證金數額、廢止許可 、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 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