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際民航組織第18.17號公告規定,無人機也屬航空器,各國政府應該嚴加管制,並依照各國政府所設立之飛航區、禁航區或是不同類型之空域來界定無人機使用範圍。我國對於無人機規範如下,無人機屬於航空器,重量超過兩百五十公克著應向民航局申請登記,其使用人需要具有無人機之登記證、適航證明,使用人對其的訓練執照,以資證明使用人之能力。且不得飛行中華民國各部會機關或禁航區,飛行前應提交飛行計畫,且應閃避可能發生之危險。無人機可被各機關視任務需求所使用。無人機之使用零件或航空產品需經由民航局認可,所有者不得規避,隱匿之情事。無人機之賠償規則也是以所有人和使用人或是租賃人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