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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土地登記概要#35270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權利書狀為不動產權利重要之憑證,有那些情形申請人於申請書得記明免繕發權利 書狀?請逐一說明相關規定及理由。(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土地權利登記完後,除非另外有規定,登記機關要立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 但是就原書狀加註者,加註後發還給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申請人記名免善發書狀者,得免發書狀. 登記機關 應在 其他登記事項欄裡註明: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標示變更登記完成者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者 4.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在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發土地所有權狀前,免繕造書狀.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申請人於申請書計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之: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建設公司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後,立即辦理移轉,避免浪費紙張,所以免繕發書狀 共有物分割登記後,立即辦理移轉登記,避免浪費紙張,所以免繕發書狀 公有土地權立登記,因為更動頻繁,保管書狀困難,避免遺失之下所以免繕發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