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登記完後,除非另外有規定,登記機關要立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
但是就原書狀加註者,加註後發還給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申請人記名免善發書狀者,得免發書狀.
登記機關 應在 其他登記事項欄裡註明: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標示變更登記完成者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者
4.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在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換發土地所有權狀前,免繕造書狀.
申請人於申請書計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之:
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共有物分割登記
3.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建設公司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後,立即辦理移轉,避免浪費紙張,所以免繕發書狀
共有物分割登記後,立即辦理移轉登記,避免浪費紙張,所以免繕發書狀
公有土地權立登記,因為更動頻繁,保管書狀困難,避免遺失之下所以免繕發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