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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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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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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3398
科目: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33398
科目: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年份:
100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為維護我國土地登記之效力,土地法對土地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虛偽定有二種救濟 措施。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nenya
土地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者,可向該登記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若被拒絕,得進而向司法機關起訴請求賠償,並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權期效之規定,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則消滅,或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一、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賠償之責; 第70條規定,如因登記人員重大過失所致,則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二、土地法第71條規定,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損害賠償,則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