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有一筆土地向庚借款而以該筆土地作為擔保,但甲於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死亡,該筆土地由其子乙、丙、丁三人基於公同共有關係共同繼承,並由 乙代其父償還積欠庚之債務。嗣後三人均同意終止公同共有關係而變更為 分別共有。嗣後,乙、丙、丁三人又將土地所有權分割為單獨所有,丙將 其所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予戊,而後戊將其地上權贈與予己。試問上述相關行為人應辦理何種登記?請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