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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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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2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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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22067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22067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以其妻乙為被告,起訴主張乙與丙男於民國 112 年 5 月 28 日在臺北 市中正區某處發生性關係,該婚外情事實已造成雙方婚姻關係破綻,爰請求准兩造離婚;而為慮及法院若認為離婚事由有舉證不足之情形,乃並備位請求已離家多年之乙應履行同居義務。如一審法院判決主文為 「原告離婚請求駁回。被告應與原告履行同居。」而原告未提起上訴,被告對於履行同居之裁判不服,則被告應如何提起救濟程序?在該救濟程 序中,如甲擬對於離婚敗訴部分聲明不服,甲應如何為之?(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