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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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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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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40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403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 類科及格,經某縣A市公所派代自107年3月1日起擔任該公所城鄉課技士, 復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自同年3月1日生效。嗣甲於試用期間因延宕公 文情節嚴重經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於試用期滿後,經A市公所以其於試 用期間延宕公文情節嚴重,評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甲不服,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 定?試說明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