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甲為某財經雜誌社主筆,乙為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任職於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乙以接受訪問之方式常在所出版之財經雜誌發表分析股
市行情之文章,甲與乙在未有明確基礎或捏造之訊息連續發表 A 興櫃公
司股票將有大漲之訊息,預判很快會進入百元俱樂部,期間甲與乙集資
新臺幣一億元並以甲之配偶丙之名義開戶買賣股票,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底從每股 20 元一路買進 A 興櫃公司股票,並於民國 110 年 6 月趁高價
以每股新臺幣 75 元出脫所有持股,半年間獲利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試請
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構成操縱股市行情之犯罪行為及其民事、刑事
及行政之法律責任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