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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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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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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22048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122048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第二審法院就甲、乙間的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後開了五次言詞辯論庭,前四次均由審判長丙及陪席法官丁、戊三人參與,第五次則由審判 長丙及陪席法官丁、庚三人參與;惟於言詞辯論筆錄中,並無任何關於更新辯論的記載。第二審法院依據五次辯論取得的全部訴訟資料,判決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駁回甲其餘 760 萬元部分的請求。 甲、乙二人均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得否以上述程序有瑕疵為上訴理由?是否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