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
常簡稱為「目睹兒」,指家庭中之家庭成員有暴力行為,兒少雖未受到家庭暴力但有目睹家庭暴力之情形,依照目睹情況又可分為第一現場看見、緊鄰現場看見、事後觀察發現等三種情況。
(二)設計團體工作:以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為例
1. 理論基礎:以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作為理論,理論之假設為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之創傷,可能對個人有負面影響或引發壓力疾患,進而影響其個人健康或發展,因此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需即時處遇,減緩創傷對兒少之負面影響。
2. 團體目標:
(1) 釐清暴力事件之發生並非因為做錯事,不應將暴力之源頭歸於自身或受暴之家庭成員
(2) 協助兒少建立正向自我概念與接納自身情緒的方法,並瞭解如何抒發負免情緒或壓力
(3) 提供兒少支持輔導,使其知道自己並不孤單,且有求助管道
3. 團體類型:封閉之處遇性團體,人數約為8至12人。
4. 團體成員條件:近兩年內有目睹家庭暴力事件之兒少,年齡為10至15歲。
5. 團體活動內容:共8次,每兩週一次,每次約1.5至2小時,為期約四個月。
(1) 「因為相似的傷痛而相聚」:自我介紹、破冰與建立團體規則。
(2) 「暴力不對,但為什麼發生在我的周遭」:分享對於暴力的認知及採取的行動,並建立而對於暴力的正確認知及可行的應對方式。
(3) 「是不是我不夠好,所以才會這樣」:重整認知及經驗,破除將暴力事件個人歸因的認知。
(4) 「被打的人不是我,但我其實也很受傷」:鼓勵揭露目睹暴力事件之經驗及情緒,辨識並接納情緒。
(5) 「我是不是不值得被愛」:破除暴力事件伴隨的負面認知,協助建立正向自我概念,以及自我接納之意識及方法。
(6) 「我還剩下什麼」:協助成員學習人際關係技巧,並建立健康的社會支持系統,以及鼓勵成員運用既有之資源。
(7) 「我很重要,要好好保護自己」:使成員知道如何辨別壓力事件、情緒除理方法及自我保護途徑,增加對於壓力事件的保護因子。
(8) 「珍重再見」:成員們回顧團體過程,並給予彼此回饋,處理離別之情緒。
6. 成效評估:評估團體之成果是否達成團體目標,且達成之情形或程度如何,並審視團體運用之理論基礎對於團體過程之指導是否適切。可透過前後測、各次團體紀錄、評估量表等作為評估分析之資料,了解此團體設計之效率、品質及效益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