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依「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說明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類型。並請詳述為預防職業災害,當 勞動檢查員、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以及勞工之任一方發現勞工有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分別採取之作為。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