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不易看清之標誌往往易令駕駛減速或停車觀看,而增加肇事之機率。為快速準確的辨識 其外形、顏色及含意,標誌得附設照明設施,其設計原則如下: 內部照明式之設計原則 光源色溫應使標誌呈現原來之顏色,一般介於 4,000 K ~ 5,500 K 。 輝度和均勻度之要求可參照標誌牌面透光率、光源強度和位置、以及內部光源控制系統 效力等決定。 使用高功率型安定器。 夜間照明時,其能見距離不得小於 150 公尺。 結構設計除為檢查或換裝燈具外,應為不易打開之製品,且須達到 IP54 級標準以上之 防水、防塵功能要求。 應能承受瞬間風速 60 公尺 / 秒之風壓。 應能耐壓及抗周圍溫度等之變化。 外部照明式之設計原則 標誌、牌面之照度應均勻,其最大與最小照度之比值應低於 6 。 夜間照明時,其能見距離不得小於 150 公尺。 平均照度一般在 300 Lux ~ 500 Lux ,使標誌文字清晰,光源色溫應介於 4,000 K ~ 5,500 K 。 光線不得對駕駛人產生眩光,燈具應設置屏蔽以減少燈光照射到路上。 標誌面不得產生閃爍現象致影響標誌文字之辨認。 如標誌牌面較高時,可由標誌牌前下方或其他適當位置設置燈具以達均勻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