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國人事制度配合政府再造運動實施改進措施
1.機關組織員額精簡:近十數年來,中央政府部門與層級限制擴增、員額精簡約20萬。
2.中央政府「行政職能」授權或下放地方自主並擴大人事交流:1981年國民議會通過「地方分權法」,自1983年起逐步擴大地方自主權限,另制定「地方公務員章程」,實施人事行政授權與分權制度,地方政府人事權提高自主性。
3.提升公務人力素質:強化公務員訓練與人力發展措施。
4.引進民營化人事管理體制:國營事業員工轉變為企業員工,政府部門亦漸引進企業人力或委外服務。
5.強化公務員服務品質:自1989年起推動「公共服務革新」,強化公務員公僕意識,採單一窗口服務,各機關制定服務計畫並進行「服務評估」,加強實施品質管理。
6.人事新專責機構:人事主管機關設「行政改革與品質管理司」,指掌人事行政分權、授能、精簡與品質改進事項。
7.實施人事行政分權化:除前述中央授權地方外,並加強中央各機關首長之人事監督管理權,使人事革新與行政改革充分配合。
(二)我國相關制度之參考意涵
1.就組織精簡來說,我國已有減少員額及整併機關等作為,且增用人力之審核趨於嚴謹,無論是編制內或編制外人力(如單工)皆是;惟員額數是減,卻非必定為「精」減,其有待後述「引進民營化人事管理體制」再補充說明。
2.有關中央授權或下放地方政府以擴大人事交流乙節,礙於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人事行政一條鞭制,尚有難度;惟公務員以外之臨時人員得由地方政府自行進用管理。
3.有關提升公務人力素質乙節,我國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且各機關得編列預算並訂定相關訓練進修之行政規則,除自行辦理各種教育訓練外,亦鼓勵公務人員於公餘時間進修。
4.有關引進民營化人事管理體制乙節
(1)我國如中華電信已民營化,國營事業雖仍有進步空間亦漸趨近於企業之公司管理,至行政機關部分工作有委外辦理,政府部門引進非公務人員之人力。
(2)訂定行政法人法,依業務性質將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以提昇運作效能,我國目前改制為行政法人有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
(3)前開所為皆有小成,惟公部門要帶入民營化人事管理體制仍有難度,重點係績效薪俸制度難以落實,此亦與前述組織精簡息息相關,蓋裁減冗員留下精英,以提昇組織經濟效益與運作效能為精簡之重要目的,然礙於法令,精英並無因此受有更佳待遇,且機關績效難以衡量(此為績效薪俸制度施行之困難處),留用人員是否真為精英似不重要。
5.有關強化公務員服務品質,我國係民主國家,政府致力於提昇為民服務之品質,如「行政院所屬機關行政單一窗口化實施計畫」,其目標為展現以民意為依歸的行政取向,暨以企業管理理念再造政府,策劃推動「行政單一窗口化運動」。
6.有關人事新專責機構乙節,我國將考試院部分業務分出,設人事行政總處,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院以外各院、各地方政府和國營事業之人事行政;相關考銓業務受考試院監督。
7.有關實施人事行政分權化乙節,除前述礙於法令規定,機關首長之人事管理權目前尚無明文修訂增加事項,故得參法國制度研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