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第14條、第15條、第16條
https://law.nfa.gov.tw/mobile/law.aspx?LSID=FL035050
三、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規範之火災搶救作業要領,其個人責任回報、建置緊急求救訊號(Mayday)及成立緊急救援小組,分述如下。
(一)個人責任回報:
1.安全幕僚應定時以無線電聯繫各分區指揮官或帶隊官,詢問火場內部救災人員與救災指令執行狀況。
2.各搶救小組於勤務中安全遭受危害時,亦得主動向分區指揮官或安全幕僚回報人員與救災指令執行狀況。
(二)建置緊急求救訊號(Mayday)
1.救災人員預判生命陷入危險狀態,需即刻救援時,以無線電回報「Mayday 或其他緊急求救口令」三次以上。
2.除救火指揮官、安全官及安全幕僚外,其餘人員聞緊急求救訊號應立即保持無線電靜音或切換至其他頻道,使救火指揮官得知有救災人員受困待救,立即進行救援行動。
(三)成立緊急救援小組:
1.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必要時,應立即成立緊急救援小組,由四人以上組成並穿著完整個人防護裝備,於指揮站待命;接獲指令後,攜帶適當救援裝備(如熱顯像儀、備用氣瓶及面罩、繩索、破壞器材、擔架等),即刻進入火場救援受困之救災人員。
2.火災等級為二級以下者,救火指揮官指派人員入室救火或救助時,應適時指派尚未執行救災任務且體能狀態良好之人員二名,於指揮站待命,視情形入室救援。